《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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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49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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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