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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670天前 | 26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主书面意见征集、统计办法和存档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议题、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和形式等予以公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一名受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三名业主的委托。

委托投票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意见、投票权数和委托人联系方式。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

(三)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其违法违约行为进行劝阻;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业主之外的其他合法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车位(车库)使用情况,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