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
《条例》针对各项管理规定,相应增加和完善处罚内容,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各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条例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返还被挪用或者侵占的共有部分收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人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其限期退出、移交;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数处于相应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我的解读完了,谢谢大家!
陈曦
感谢您的解读。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时请记者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答记者问
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业主大会成立难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难题,《条例》从哪些方面破解这一难题?
林崇高
这位记者朋友提的问题是我们这次《条例》修改中要解决的问题清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次《条例》的修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难题:一是降低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门槛。《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建筹备组。
二是增加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我省部分小区属于候鸟型小区,业主居住季节性较强,传统的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为解决这一难题,《条例》明确规定,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的,视为书面征求意见。
三是建立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免费使用,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业主特别是业主大会召集中的决策事项。谢谢!
海南日报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条例》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谢谢。
王智
感谢您的提问。针对业主委员会运行存在的权利边界不清晰、运行不规范、权责不对等的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公布公示义务。《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车位(车库)使用情况,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