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崇高
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被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应当依法决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示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二是明确收益归属,从账目、账户方面加强监管。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应当单独列账或者设立单独账户,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设立共管账户。
三是建立审计制度。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是明确挪用、侵占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返还被挪用或者侵占的共有部分收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际旅游岛商报
请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是广大业主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王智
感谢您的提问。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难、交存难、使用难的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是实行分级账户管理。《条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照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是明确建设单位的首期交存义务。《条例》明确,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三是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条例》规定,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共用部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列支。
四是明确紧急动用的条件,细化动用程序。实践中群众普遍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过程繁琐、周期长,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分及相关设施设备无法得到及时维护,严重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为此,《条例》规定七种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可以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电梯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屋面、外墙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楼体外立面或者楼梯间、公共走廊的瓷砖等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等。同时,《条例》细化了紧急动用程序,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申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