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  
典林.家生活
全方位真情服务,典林.家生活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499天前 | 2302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书面承诺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符合备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取得备案证明后,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一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擅自将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大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收受、索取物业服务人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减免收费等利益;

(六)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销售商品、承揽其相关业务,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业主信息;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终止:

(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赠与、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接受业主查询。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服务及租房咨询请拨打
系统中没有可显示的在线客服记录,请使用“内容编辑”进行添加。
400-068-9513
​​​​​​​​275320815@qq.com
服务热线:400-068-9513

海南省乐东县利国镇福乐多花园小区
Contact US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