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党建引领和政府监管方面
一是以党建引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条例》明确规定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加强社区治理。
二是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加强政府监管与服务。《条例》明确了物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并要求物业管理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三是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指导、协助、监督职责,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兼)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方面
一是着力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通过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增加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明确召开业主大会流程、加强筹备工作指导等,推动业主大会成立。
二是加强对业委会监管。为了切实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条例》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以及委员职务终止的相关情况,并强化业主委员会履职信息公开,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方面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人的行为,《条例》规定以下举措:一是规范前期物业服务人选聘,要求通过省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明确不同情形下选聘招标方式,并限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二是通过列举方式,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相关物业管理信息,便于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三是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行为,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四是通过列举方式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和法定责任,并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五是加强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监管,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进一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四、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方面
《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一是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代交的,应当签订协议,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二是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和使用管理,明确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并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和紧急动用的七种具体情形。